中新網北京4月24日電(記者 白琥)24日對外公佈的《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》明確,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葯、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,依照相關規定,最高可處15日拘留;而危及公關安全情節嚴重的,則將被究刑責。
  4月24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,公佈近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四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,並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制定的《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》。
  這份意見明確,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葯、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,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;危及公關安全情節嚴重,構成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葯、管制刀具、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,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。
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三十條規定,違反國家規定,製造、買賣、儲存、運輸、郵寄、攜帶、使用、提供、處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,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;情節較輕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
  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,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葯或者弩、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,處5日以下拘留,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。(完)  (原標題:五部門: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進醫療機構或被拘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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